| 河南文化产业网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6月10日是第一个“文化遗产日”。转眼间,今天距离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已整整三年。
在四川、甘肃、陕西等地诸多文化遗产刚经历地震破坏之后的特殊时期,在首次被纳入法定节假日的端午节刚过去二天天的今天,在第三个文化遗产日(6月14日)即将到来的前夕,如何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性?对于地震中遭受巨创的文化遗产,法律又该如何作为?这无疑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关注、思考与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期评论版组织了三篇文章分别进行了评议议。
社会生活是法律的母亲。汶川特大地震在给我们现有的法制环境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加强、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急需补上地震课
何勤华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毁灭的同时,也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
5月25日至29日,在国家文物局负责人的带领下,一个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张廷皓等7名特邀灾情评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前往灾区,察看四川灾区相关文物受损的情况。所到之处,真可谓触目惊心。这次地震,历史名胜都江堰内的二王庙一大殿被震坍,鱼嘴被震裂,杜甫草堂和武侯祠也受到损伤。四川省共有7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6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失,馆藏文物1645件受损,其中珍贵文物148件。不仅如此,这次地震还使具有千百年历史的四川羌族文化损害严重。羌族人居住的碉楼、吊脚楼以及各种富有民族特色的羌寨几乎毁损殆尽。
可以说,这次地震不仅对我国政府的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样也在挑战考量我们的法律,即在预防、保护、拯救地震后的文化遗产方面,法律又该如何作为?
应该承认,最近几年,我国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经过1991年、2002年和2007年的多次修订,已日益完善。同时我国政府2004年8月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五个方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8项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40余项。但是,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地震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可以说,在规范地震前、地震中和地震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
社会生活是法律的母亲。汶川特大地震在给我们现有的法制环境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加强、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针对这次地震中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我们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完全可以有所作为,通过各种法律措施,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得更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这项工作。
第一,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地震前的各项预防措施,切实保护好文化遗产。我们可以通过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在国家大法中对地震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制定颁布地震对策法等法律,对地震之前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还可以通过颁布实施《应对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保护文化遗产条例》等行政法规,进一步对预防文化遗产在地震中免遭损害或少受损害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我国目前只有20余个民族拥有自己的博物馆,虽然这对抢救各民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一数字对一个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国家而言还是太少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作出硬性规定,要求每一个民族至少建立一个以上的民族或民俗博物馆,通过良好的基础设施将文化遗产妥善地保护起来,以利于地震等意外灾害来临时,能够尽可能多地保护文化遗产。
又如,我国现有法律对博物馆等文物的保护、展示设施只规定了防火、防水和防盗,以及防止其他自然灾害等,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防地震的震级标准,这一点恰恰被这次地震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据统计,我国现有博物馆2400余个,其中,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12个省区拥有博物馆近500个,而这些博物馆许多处在地震带上。设置这些博物馆的震级标准,予以严格规范、保护,将使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善。
再如,现有法律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的保护规定比较详细,对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相对比较欠缺、简陋,这一点也为这次地震证明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法律失误。比如这次大地震中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重大损害,一些羌族的民俗实践、表演、礼仪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在这次地震中受到重创,有些几乎近于灭失。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手段,将我国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采访、收集、评定、注册、保护规划以及必要的复制等各种措施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或者减少当地震这种突发性巨大灾难来临时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